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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共2小题,第一小题8分,第二小题12分,共20分)
32.答:
(1)缺陷:1)排污费的性质不明。排污费到底是污染损失的补偿、税收还是对企业的经济性处罚,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2)收费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导致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
3)收费的计算方法不合理。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有害物质的,只按照其中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征排污费,而不是按照多种污染物质累计收费,使不同的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削减污染物种类的排污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实惠,从而无法刺激排污者削减污染物。
4)收费的使用不合理。原来将排污费的80%返还给企业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费用负担不均,影响污染治理资金有效地发挥作用,并把治理费用转嫁给了消费者。对此,国务院于1988年9月颁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规定从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中提取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该项基金设在省、市、县环保部门,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贷款对象为缴纳排污费的企业,用于治理重点污染源和三废综合利用。对收费使用办法的这种修改,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把污染治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环保资金的利用率,但仍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2)改革方向: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排污费所具有的补偿环境损害、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性质。
提高收费标准,使收费标准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
实行多项污染物累计收费。
对排污费全面实行有偿使用。
33.答:
(1)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
(2)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环境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起诉资格放宽。为了使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英、美等国环境与资源法往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转移。在环境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和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因果关系推定。由于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在环境侵权中如果坚持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证明会在事实上剥夺受害人的胜诉权。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许多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或司法判例中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 “流行病统计学”等方法,“推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诉讼时效延长。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潜伏的过程,而且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寻找致害人,确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确切事实及提供有关证据比一般损害赔偿的诉讼要复杂得多,因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即“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考试用书:2011年注 册环保工程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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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in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