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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随着国际环境污染的不断加重,试述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
国际环境问题也称全球环境问题或者地球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主权国家的国界和管辖范围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当前,主要表现为:
1.气候变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污染。
4.生物多样性锐减
5.淡水短缺
6.森林破坏
7.荒漠化
8.海洋污染和破坏
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5.何谓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如何联系实际从不同角度加以理解。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也称环境保护法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或者是指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域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表现在:法律制定机关的管辖权限不同;法律内容不同,其地域适用范围也不同。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也称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单位有效力。
①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效力:我国公民(包括法人)在我国境内实施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一律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但因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一般采取相互尊重主权和对等的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协商解决。
②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法人),一律适用中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外国人,则根据国家主权及国际法的原则,有条件的适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或破坏我国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者,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也称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一般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何时开始施行。一般有三种形式: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才生效,具体生效时间由该法公布时一并宣布;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再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初期采取的生效形式,目前已基本不采用。
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即何时终止生效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定失效;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自宣布废除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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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in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