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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事考试网:2011年韶关环保工程师报名时间6月13日9时起7月8日17时

2011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1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1]3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的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2011年度注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往年相同,考生可登录网站(www.gdkszx.com.cn),在首页右上角的“考试法规”栏目内查询有关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其他项目的考试报考条件请参照附件1。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

1、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9月17日
上午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9月18日
上午
8∶00-12∶00
专业考试(上)
下午
14∶00-18∶00
专业考试(下)

2、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日 期
   间
    目
9月17日
上午
8:00—11:00
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9月18日
上午
8:00—11:00
专业案例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专业案例考试(下)

(二)考试方式

1、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均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各考点配发,考后收回。

3、《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同时配有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考生答卷时,须在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案例题都应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并在试题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所选正确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试卷上的答题过程及公式务必书写清楚,字迹勿潦草。对于不按上述规定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以及案例题不按要求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及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的考生试卷,其计算机读卡成绩无效。

(三)考场设置

主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

1、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6月13日9时起7月8日17时止。

2、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6月13日9时起7月8日17时止

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本网站点击“网上报名”选择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经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3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二)确认时间和地点

1、2011年6月13日至7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为受理报考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生的“报名确认”时间。

2、2011年6月13日至7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为受理报考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生的“报名确认”时间。

地点:韶关市沙洲一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咨询电话:8526601,8526609。

(三)报名确认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或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不具备学历者)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 报考开始日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基础考试合格,并且学历及专业设计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申请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供基础考试合格的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其它事项

(一)收费

1、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规定,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考务费: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2、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2〕419号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考务费: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30元。

3、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7〕95号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89元/科,专业考试95元/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考试60元/科;专业考试130元/科。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本网站下载用A4纸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用书及考试大纲

考试用书征订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考生可到“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查询有关事项。 

附件一:环保工程师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附件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附件三:2011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补充、修订的政策、标准、规范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一

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类别
级别
   业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78.注册环保工程师
1.基础
01.基础.环保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环保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附件二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40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80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8、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预留位置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9、考生在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附件三

2011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

补充、修订的政策、标准、规范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3025-199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18919-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O-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O-2010)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HJ2001-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燃煤电厂锅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DLT 1121-200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64-2007)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515-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516-200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527-20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导则(RISN-TG005-2008)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7-201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O-2009)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28-2009)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CJJ133-200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313-2009)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1988)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38号)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建科[2006]100号)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燃煤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0]23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O10年第26号)

钢铁行业采选矿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8号)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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