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分局、环境保护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及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注册管理工作及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二、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环保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注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2:人事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3: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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